招投标业内术语

“续标”通常是指在特定条件下,基于原有项目或合同的延续性与一致性需求,无需再次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竞争性采购程序,而直接委托原中标单位或供应商继续进行工程、服务或货物供应的行为。在我国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和《政府采购法》中对此有明确规定。

根据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(7部委30号令)第十二条所述,在建工程若需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,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该类工程的能力时,可以不进行重新施工招标,即可以通过续标方式由原中标单位继续执行。

同时,《政府采购法》第31条也指出,在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统一性、配套服务连续性等特殊情况下,如果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相关产品或服务,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%,则这种添购行为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,实际上也是对“续标”现象的一种合法化处理。